海南社保经办职能调整 元旦起到社保局缴费申报

发布日期: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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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国都市报海口12月28日讯(记者袁兰)根据新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条例及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社保费基数核定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地税社保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保费征收业务。

 申报办法

  明年1月起,参保单位均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核定完毕3天后到地税缴纳费款。以2011年12月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作为明年1月至6月的申报基数。

正常申报业务的办理时间

  2012年1月份、2月份的申报期分别为1月12日至2月8日、2月13日至28日。全省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须于2012年1月9日至11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预申报。考虑到业务量较大的实际情况,1月份申报期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和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基数申报业务时间:8:00-12:00、14:30-20:00,周末正常办理业务,春节休息。2012年3月份至6月份的申报期再另行通知。

补缴业务的办理时间

  2012年1月至3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办理漏报人员补缴核定业务,有关业务4月份补办;2012年1月至6月不办理基数补差核定业务,有关业务7月份后集中补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个人参保业务办理

  新办理个人参保或单位参保转为个人续保的,2012年1月至6月可随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登记和缴费基数核定手续,3天后到地税缴纳费款。原已个人参保的无须再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动核定并将核定数据传送地税,个人直接到地税缴纳费款。

编辑:陈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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